李娇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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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51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高邮湖路。

委托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海南XX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6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书,未能送达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控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海南XX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26、28号宝发国际大厦XX层XX、XX、XX、XX、XX、XX、XX、XX、XX、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HKXXXX),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将参与分配函送达至首封法院。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证券、公积金、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19年6月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案款8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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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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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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