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娇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纠纷相关案件
来源:李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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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海南省陵水县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89年X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X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李X,男,1985年XX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X身份证号码:XXXX。

【基本案情】

与李于2016年12月共同承接宜州某某化工程施工项目,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于2017年3月22日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李与宋共同承接宜州某某化工程施工项目,投资失利,宋某投资七万元,宋和妻子的工资等计三万元,李决定与宋某解除合作关系,并向宋某补偿十万元作为投资本金的补偿及其妻子的做饭工资等,定于2017年8月份之前给清。同时约定了附加内容:在此期间,假如宋某有一次闹腾,影响到海口市某某观亮化PPP项目,就自动放弃十万元补偿金,李某也不会再向宋某支付一分钱补偿,等等。宋某李某均在协议上签名捺印,李某的哥哥李某某作为担保人也签名捺印。协议签订后,原告称2017年7月底曾去找过李某,要求其先支付一部分款项,遭到拒绝,但是没有闹事;被告李某认为原告陈述2017年7月底曾去找过李某不是事实,之所以没有给原告钱,是因为协议签订后,原告到海口市某某观亮化工程PPP第某某标段项目处闹事。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依照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补偿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17年8月3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

二、二、被告李X对上述第一项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李明承担。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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